html模版馮志陽評《清代上海沙船航運業史研究》︱史料重復引用的極致
原標題:馮志陽評《清代上海沙船航運業史研究》︱史料重復引用的極致





《清代上海沙船航運業史研究》



文︱馮志陽







日本學者松浦章教授是一位相當高產的研究者,據出版於2009年的《明清時代東亞海域的文化交流》(江蘇人民出版社“海外中國研究系列”)一書的“作者簡介”,其當時便已出版著作二十二部。2012年5月,江蘇人民出版社“海外中國研究系列”又出版瞭一本松浦章教授的大作《清代上海沙船航運業史研究》(以下簡稱《沙船研究》)。其日文版作為日本關西大學東西學術研究所研究叢刊第二十五種,由關西大學出版部於2004年11月出版,范金民教授曾專門寫書評向國內推介,譽其為“集大成式的專著”。



據《沙船研究》譯者介紹,“與日文版不同的是,在此次出版的中文版中,松浦先生加入瞭近年完成的最新研究成果——《清代東北和上海沙船航運業》(第三編第九章)和《清末上海與山東的大豆帆船貿易》(第三編第十章)”。(《沙船研究》“譯者的話”)然而,筆者在細致閱讀中文版後,發現這些“最新研究成果”不過是此前研究成果的重新排列組合,不僅材料是完全從此前的研究成果中移植過來,而且對於材料的編排和解讀,也與此前的研究成果沒有區別。



以第三編第九章“清代東北與上海沙船航運業”為例。該章由“緒言”、“沙船航運中上海產棉佈的銷路”、“東北地區的豆貨出港”和“小結”四部分組成,共有二十八條引文材料,全部來自第三編第四章“上海沙船航運業與南貨:上海棉佈的流通”和第三編第五章“上海沙船的北貨:豆貨”。第三編第四章“上海沙船航運業與南貨:上海棉佈的流通”,包括“緒言”、“明清時代的上海棉佈”、“經沙船運輸的上海制棉佈的販賣”和“小結”四部分,其中“經沙船運輸的上海制棉佈的販賣”一節,與第三編第九章中的“沙船航運中上海產棉佈的銷路”一節高度重復。“經沙船運輸的上海制棉佈的販賣”一節共有十四條引文材料,“沙船航運中上海產棉佈的銷路”一節共有十條引文材料,二者有十條引文材料完全一致,即“沙船航運中上海產棉佈的銷路”中的所有引文材料全部來自“經沙船運輸的上海制棉佈的販賣”。



接著來看對史料的編排。“經沙船運輸的上海制棉佈的販賣”一節,所引史料的先後順序是:葛元煦《滬遊雜記》、《字林滬報》第875號、李維清《上海鄉土志》、《上海縣續志》、《字林滬報》第575號、《字林滬報》第667號、《國聞報》第43號、《國聞報》第312號、《國聞報》第330號、《國聞報》第464號、《國聞報》第471號、《國聞報》第1號、《中外日報》第88號、同治年間上海知縣的一則公文。此外,該節還根據《中外日報》的信息,整理瞭德大號佈行進行沙船營運的情況,最後又根據祥泰號工作人員周茂生的口述,強調“如果缺少瞭十九世紀中後期沙船往東北各地的航運活動,像祥泰佈號這樣的棉佈買賣就不可能順利開展”。“沙船航運中上海產棉佈的銷路”一節,所引史料的先後順序則是:葛元煦《滬遊雜記》、李維清《上海鄉土志》、《上海縣續志》、《國聞報》第43號、《國聞報》第312號、《國聞報》第330號、《國聞報》第464號、《國聞報》第471號、《國聞報》第1號、《中外日報》第88號。與“經沙船運輸的上海制棉佈的販賣”一節相比,“沙船航運中上海產棉佈的銷路”一節少瞭《字林滬報》第875號、575號、667號和上海知縣的公文等四條史料,以及德大號佈行經營沙船的情況,其他方面如所引史料、行文順序均完全不變,甚至該節也是以祥泰佈號工作人員周茂生的口述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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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對史料的解讀。以天津《國聞報》第1號的材料為例,全文如下:



營口新聞 民船進出口數○營口為東三省水道咽喉,商舶咸集,帆檣林立,從前民船每歲進口,約計二千餘艘,有時多至三千以外,中外通稱以來,輪船漸多,民船漸少,上年計到八百號。(《沙船研究》,281、407頁)



引文中“中外通稱”當為“中外通商”,而兩處引文皆誤為“中外通稱”。該段引文還全文出現在第三編第五章“上海沙船的北貨:豆貨”中,即作“中外通商”。(《沙船研究》,293頁)第三編第四章對該段引文的釋讀如下:



營口市地處沿海,是進出東北地區的門戶,從沿海各地而來的商船集聚於此,最多的時候甚至達到三千艘以上。然而對外開放之後,外國的蒸汽船逐漸來航,民船的數量急劇減少,時至光緒二十二年,船隻數量減少到瞭八百艘。(《沙船研究》,281頁)



第三編第九章對該段引文的釋讀如下:



位在東北水道咽喉之地的營口,聚集瞭沿海各地而來的商船,一眼望去帆船的桅桿樹立如林。以前每年來往民船有二千艘以上,多的時候高達三千艘,但是口岸開放之後外國汽船增多,民船出入營口的數量劇減,到瞭光緒二十二年(1896)民船數量已減少到八百艘。(《沙船研究》,407、408頁)



兩處釋讀差不多都隻是對引文材料的復述,因而內容不可能有差異。有意思的是,在引文錯誤都一致的情況下,兩處釋讀文字卻存在著敘述上的差異,而不是讓人一目瞭然的復制關系。不管這種文字敘述上的差異是否刻意為之,第三編第九章中“沙船航運中上海產棉佈的銷路”一節內容,照搬第三編第四章中“經沙船運輸的上海制棉佈的販賣”一節內容的事實,不容諱言。



第三編第九章中的“東北地區的豆貨出港”一節,與第三編第五章中的“東北地區的豆制品交易情況”一節,存在著更為嚴重的內容照搬的情況。“東北地區的豆制品交易情況”一節共有十五條引文材料,“東北地區的豆貨出港”一節,也是共有十五條引文材料,兩者引文材料完全一致,材料編排順序也完全一致。如果說,“沙船航運中上海產棉佈的銷路”一節,可以算作是對“經沙船運輸的上海制棉佈的販賣”一節內容的縮寫,那麼“東北地區的豆貨出港”一節,則基本就是對“東北地區的豆制品交易情況”一節內容的復制。此外,第三編第九章“清代東北與上海沙船航運業”中“緒言”、“小結”部分所引用的三條史料,均來自第三編第四章“上海沙船航運業與南貨:上海棉佈的流通”中的“緒言”和“小結”。



綜上,《沙船研究》收錄的所謂“最新研究成果”之一,即第三編第九章“清代東北與上海沙船航運業”,實際上就是第三編第四章“上海沙船航運業與南貨:上海棉佈的流通”中的“緒言”、“經沙船運輸的上海制棉佈的販賣”和“小結”等三部分內容,與第三編第五章“上海沙船的北貨:豆貨”中的“東北地區的豆制品交易情況”一節內容的復制和重組。另一篇“最新研究成果”,即第三編第十章“清末上海與山東的大豆帆船貿易”也存在這種情況。該章第三節“依靠沙船所進行的上海和遠東間的大豆貿易”之第三小節“上海的沙船航運業和豆業”,可以說就是第三編第五章“上海沙船的北貨:豆貨”中的第四節“上海沙船航運業與豆貨”內容的略微簡化和改寫。諸如此類,在《沙船研究》中仍有不少,並不限於“最新研究成果”。



可以說,《沙船研究》一書最大的問題就是史料的大量重復引用。史料重復引用兩次的情況非常普遍,重復引用三次、四次的情況也不鮮見。如李維清《上海鄉土志》中關於“沙船”的那段記載:



本邑地處海疆,操航業者甚夥,通商以前,俱用沙船,以其形似沙魚,故有此名。浦濱舳艫銜接,帆檣如櫛,由南載往花佈之類,曰南貨,由北載來餅豆之類,曰北貨。當時本邑富商,均以此而獲利。



這段史料分別出現在第三編第四章“上海沙船航運業與南貨:上海棉佈的流通”、第五章“上海沙船的北貨:豆貨”、第九章“清代東北與上海沙船航運業”和第十一章“清末英商傭船金萬利沙船的航運活動”中,被完整引用四次。(《沙船研究》,271、290、402、438頁)范金民在對日台中中古餐飲設備回收文版的書評中也提到過類似問題:“原書第250頁表4和253頁表6,都是《道光六年海運鬱其順船運航表》,完全相同。”



范金民贊譽《沙船研究》日文版,首要之點是“挖掘出瞭大量罕見的珍貴資料”,表示“單憑搜集和利用的新材料,《沙船研究》就具有極為重要的學術價值”。當然,《沙船研究》在資料搜集上的顯著成績,是有目共睹的,筆者對此也十分欽佩。對於史料相當有限的沙船航運業史研究,史料重復引用的狀況似乎不可避免,尤其是在同一條史料可以說明多個問題的情況下。例如前文所述李維清《上海鄉土志》中關於“沙船”的那段記載,既可以說明沙船與棉佈為主的南貨之間的關系,也可以表明沙船與豆貨為主的北貨之間的關系,因而為第三編第四章、第五章全文引用。另外,不同論題的交叉和重復,也使得史料重復引用的現象變得愈發嚴重。例如前文所述第三編第九章“清代東北與上海沙船航運業”與第三編第四章“上海沙船航運業與南貨:上海棉佈的流通”和第五章“上海沙船的北貨:豆貨”內容的高度重復,正是由於論題的交叉所致。因為要論述上海沙船航運業與上海棉佈之間的關系,必然要涉及到棉佈在東北地區的銷售狀況;要論述上海台中二手廚具收購沙船與豆貨之間的關系,必然也要涉及到東北地區豆制品的交易情況;同樣,如果要論述沙船航運業與東北之間的關系,則不得不提豆制品在東北的交易情況和棉佈在東北的銷售情況。論題交叉,再加上史料匱乏,遂使得《沙船研究》不得不大量重復引用史料。



史料的重復引用問題,本無傷大雅,特別是在一些非核心史料的引用上。然而,重復引用終究是有限度的,當某一章節的材料乃至論述,完全出自此前的研究,再將其冠以“最新研究成果”的名號,顯然是不合適的。如果這個“最新研究成果”,隻是作為一篇論文,去參加某個會議,也未嘗不可,但將其與它的“母本”編入同一本專著,讓讀者輕易窺破作者著作等身的“秘訣”,殊為不智。



另外,《沙船研究》中文版在翻譯、排版方面的問題之多之奇,簡直就是一個車禍現場。例如《沙船研究》第299頁有這樣一段引文:



查盛京各海口雜糧,向來查禁海運之年,惟黃豆大船準帶二百石,小船準帶一百石。也就是說,即使是禁止海運的年份也允許運輸黃豆,標準是大船二百石,小船一百石。



這段引文出自嘉慶年間的《山海榷關政便覽》,《沙船研究》誤為《山海權關政便覽》。看到這段引文,筆者就覺得後一句話應該是作者自己的話,後來果然在《沙船研究》第410頁看到同一段引文:



查盛京各海口雜糧,向來查禁海運之年,惟黃豆大船準帶二百石,小船準帶一百石。



後面的正文內容是:“據奏文內容,海禁之時運送黃豆的船隻,大船裝黃豆二百石,小船裝載百石是在許可范圍之內的。”如果前後章節進行一下統稿,是不難發現這些錯誤的。



由於缺乏必要的統稿,《沙船研究》中前後矛盾之處也十分常見。例如《沙船研究》第227頁說沙船商王文瑞生於乾隆二十九年(1764)十一月十八日,而第338頁又說王文瑞生於乾隆二十八年(1763)。再如《沙船研究》第158頁所引史料表明一艘沙船“一年稅銀九十四兩”,而在第161頁又寫到“這艘船的稅銀是一年九兩四”。在引文的標點上,也常常出現錯誤,如《沙船研究》第294頁有這樣一段引文:



今年東三省大豆非常豐作,豆價及餅價逐漸低落,近來日本肥料市場稔知豆餅為第一重要品,故銷路日漸擴張加之。本年餅價低廉銀價,又賤核算甚為合宜,故而猛烈買進。……



如此斷句,完全不通,或許應該這樣斷之:



今年東三省大豆非常豐作,豆價及餅價逐漸低落,近來日本肥料市場稔知豆餅為第一重要品,故銷路日漸擴張,加之本年餅價低廉,銀價又賤,核算甚為合宜,故而猛烈買進。……



事實上,這段引文內容並不復雜,很好理解,隻要稍加用心,應該就能準確斷句。還有一些多次被引用的引文,有時斷句正確,有時卻斷句錯誤,如《沙船研究》第298頁引用瞭《盛京時報》的一段話:



○錦州西海口、舊稱油糧口岸。凡到口沙、鳥船均由錦城糧店,購買元豆,運往浙閩等省售賣。今秋錦屬豆糖歉收,價值太昂,每鬥需洋一元三四角,比較常年加半倍之,譜所以南省商船,均聞風不進雲。



《沙船研究》第409頁再次引用該段話,標點顯然更加合理:



○錦州西海口舊稱油糧口岸,凡到口沙、鳥船均由錦城糧店購買元豆運往浙、閩等省售賣。今秋錦屬豆糖歉收價值太昂,每鬥需洋一元三四角,比較常年加半倍之譜,所以南省商船均聞風不進雲。



同一本書,同一段引文,隻因出現在不同的章節,結果標點全然不同。這類問題在《沙船研究》中真可謂比比皆是。



其他諸如錯字之類,更是常見,如《沙船研究》第283頁,兩次將《中外日報》誤為《中外時報》;第206頁將“捐納”誤為“損納”,如此等等。即便是耳熟能詳的著名人物,也會弄錯名字,如《沙船研究》第203頁,將黃宗羲誤為“黃宗義”。《沙船研究》第213頁是鬱氏傢族生卒職業表,鬱潤桂和他的兩個兒子鬱彭年、鬱松年作為鬱傢最重要的幾個人物列在表格最前面,在介紹鬱彭年和鬱潤桂的關系時,表格中填著“潤桂長子”,不可思議的是在介紹鬱松年和鬱潤桂的關系時,表格中依然填著“潤桂長子”。兩個“潤桂長子”在表格中上下緊挨著排列,別無間隔,稍加瀏覽,不難發現。可以說,這些錯誤都是不應該出現的,都是一些很低級的錯誤。當然,一本接近五十萬字的著作,出現一些文字錯誤,本也情有可原,但如《沙船研究》類似錯誤之多,實在是令人嘆為觀止。
作為沙船航運領域的集大成之作,《沙船研究》在史料的發掘和收集上固然令人佩服,然而其在運用史料時的大量重復引用,尤其是部分章節實際上是以往研究成果的重新排列組合,再加上翻譯排版時的大量錯誤,都不免使得《沙船研究》一書的價值大打折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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